错位的爱

系统推荐 更新:2020-08-22 22:26:04

错位的爱 

文/蔡中锋
在调到区纪委工作之前,我曾经在区法院任过几年民一庭的庭长,每年都处理近200起民事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印象最深的就是吴兰和刘玉堂离婚一案。
我们接到吴兰的诉状之后,一天中午,进行了开庭审理。当事人吴兰和刘玉堂到庭后,我宣布了法庭纪律,然后核对了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然后就进入了法庭调查阶段。
先由原告吴兰陈述。吴兰说刘玉堂曾经答应她位于舜井街的那套老宅如果开发拆迁的话,拆迁补偿款归她姐吴梅所有,但今年拆迁之后,50万补偿款他却自己领了,不给她姐了。她请求法庭维护她姐的权利,判处刘玉堂履行诺言,将补偿归其姐所有。她不想和这样不守信用的人生活在一起,因此要求和他离婚。然后由刘玉堂陈述。刘玉堂说,被拆迁的是他祖上的老宅,虽然以前答应过将补偿款给吴梅,但现在还没有给她,也不能再给她了。
当事人陈述完毕后,我对案中的疑点进行了当庭询问。
我问刘玉堂:“你答应过位于舜井街的那套老宅如果开发拆迁的话,拆迁补偿款归吴梅所有吗?”
刘玉堂说:“是的,我答应过。”
我问:“那你为什么现在又反悔了?”
刘玉堂说:“事情是这样的:我的祖上一共为我留下了四套房产,前三套开发的早,补偿了我120万元。吴兰和我结婚后,他的父母没有地方住,就要求给他父母买套房子,于是我花了30万给他们买了一套。不久,吴兰的弟弟结婚,吴兰又要求给他弟弟买一套,我又花30万也给他买了一套。现在我们自己也买了一套,花了30万。后来吴兰对我说,她姐姐在城里还没有房子,如果我家最后一套老宅也被开发的话,补偿款就给她的大姐吴梅。这事我也答应了。可是她姐急着要进城住,吴兰对我说,先给她姐买套房子吧,于是我又将剩下的30万给她姐买了一套楼房让她住。这样,我手里就没有一点钱了。所以,最后一套老宅被开发后,补偿的50万元我就不想再给吴梅了。请法官想想,我的四套房子开发了,补偿了170万,我已经花90万买了三套房子让她们家的人住,她大姐住了我的30万买的房子,却还要我再给她50万的钱,天下哪有这样的理?”
我问吴兰:“刘玉堂说的都是真的吗?你对他的说法有异议吗?”
吴兰说:“都是真的,没有异议。但他答应的事,就要做到。”
我问刘玉堂:“你同意和吴兰离婚吗?”
刘玉堂说:“我同意,但我不同意将这50万补偿款给吴梅,因为这本来就是我的钱。再说,我现在已经被吴兰赶出了家门,成了一个无家可归的人,钱再给了吴梅,我就从一个百万富翁变成了一个一无所有的人了,我就没有一点活的希望了!”
我问刘玉堂:“吴兰她们娘家人现在住的三套房子交款人的收据上都是写的谁的名字啊?”
刘玉堂说:“因为都是我交的钱,所以写的都是我的名字。”
我问:“她们家的人没有交一分钱吗?”
刘玉堂说:“是的,她们没有拿一分钱。
我又问:“这三套房子房权证上写的都是谁的名字?”
刘玉堂说:“证还都还没有去办呢。”
我问:“房子是您买的,钱是你出的,吴兰说这三套房子归她的父母和姐姐、弟弟了,你们之间有书面赠予协议或是公证书吗?”
刘玉堂说:“都没有,只是吴兰口头说的,我只是让他们先住着。”
我问:“你们结婚几年了?有孩子吗?”
刘玉堂说:“我们结婚三年多一点,还没有孩子。”
我问吴兰:“刘玉堂说的都是实事,是吗?你对此有异议吗?”
吴兰说:“没有异议。但我希望法官保护我姐的权利,让刘玉堂将50万的补偿款归还我姐。因为这是他亲口答应过的。我也希望法官判处我们离婚,我不想和这样不守信用的人生活在一起。”
刘玉堂说:“法律的事我也不懂,但既然我和吴兰要离婚,我也请求法官依法保护我的所有财产不受侵犯。”
于是我让刘玉堂当庭出示了交款收据等物证。然后传唤了刘玉堂的几位老邻居等有关证人对其老宅和补偿款的事进行了进一步调查核实。
在法庭辩论阶段,他们对上述事实都没有表示异议,也没有更多的话要说。
经征询,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法庭进行调解。
因为案情非常简单,经过十来分钟的法庭合议。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之规定,我代表区法院当庭对此案作出了宣判:
一、准许原告吴兰与被告刘玉堂离婚。
二、本离婚案件财产分割中所涉及的四套房屋与50万元的补偿款系被告刘玉堂的婚前财产,判归被告刘玉堂所有。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宣读完判决书之后,我发现,吴兰哭了,刘玉堂也哭了。
(写于2009年3月26日,收录于蔡中锋著《人在仕途》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10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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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的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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